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辞职也须留下“买路钱”

1999-08-21 来源:生活时报 □本报记者 黄立群 通讯员 李凤新 我有话说

近年来,人才流动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。日前,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颇具代表性。

李某7年前从外省医学院考入北京某研究所攻读研究生,1995年毕业,被分配留所工作。为留京,李某与该研究所签订了申请来院人员合同书,约定李某的服务期限必须满两年,否则不得办理调离、出国、辞职等手续。然而,李某不久将目光移向海外,1996年李某被美国一所大学录取后,即向单位提出辞职。

为留住人才,单位领导及李某导师做了大量工作,但李某去意已决,于是,研究所要求李交出一万元违约金及2.5万元北京市户口安置费后为其办理辞职手续。出国心切的李某不得不屈从,在交纳了全部费用后赴美。然而此事并未结束,今年3月,身在美国的李某以研究所收取上述费用无合法依据为由,将其告上法庭。

法庭上,李的代理人表示:进京户口费只有公安机关有权收取。某研究所在双方无约定、也无相关法院规定的情况下收取违约金、户口费的做法是无理的、非法的。

某研究所代理人对此回应:李某与我所签订的合同书是1991年制定的,1996年8月,根据人事部、北京市教委和上级有关文件,我所又制定了新的协议书,其中规定该所培养研究生服务期限为两年,如本人坚持调动,每年须交纳违约金一万元,非北京生源要需交纳北京市户口安置费两万元。

宣武法院经审理后认定:李某作为研究所科技人员虽未与单位签订新的协议,但仍应受上述制度约束。又因为李某辞职时已按研究所规定支付了有关费用,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研究院上述收费违法,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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